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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金融机构业务开办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 发表于 2011-02-09 00:00 阅读次数:5416 次


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省农信联社宁波办,外资银行,昆仑信托公司,宁波港财务公司,华融租赁宁波分公司,银联宁波分公司,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各保险业金融机构:

  为规范宁波市金融机构业务开办过程中涉及央行职能的审批、报备和管理等事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宁波市金融机构综合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现将《宁波市金融机构业务开办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业务开办的管理规定(修订稿)》(甬银发〔2008〕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宁波市金融机构业务开办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宁波市金融机构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现就宁波市金融机构业务开办过程中涉及人民银行职能的审批、报备和管理等事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同意其有关业务开办的复函后,以及在营业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新业务或变更相关业务。

    一、货币信贷管理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
    辖内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强存款准备金交存的管理,明确内部职责、落实考核责任,按时、足额交存准备金,办理存款准备金交存手续前,要加强内部审核,确保报表和交存凭证准确一致。要制定存款准备金交存的内部操作规程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的名称、特性和会计核算等)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当地机构备案。

    1.新设立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缴存范围核定。新设立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会计管理的要求办理缴存范围的核定、准备金账户的开立,并及时缴纳准备金。
新设立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应在正式营业前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上报要求核定存款准备金范围的申请文件及以下资料,并报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准。

    (1)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法人机构开业的文件复印件;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会计核算基本制度及主要业务的核算规范、管理等规定;
    (4) 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科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对应关系等资料;
    (5)会计财务报告表式;
    (6)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如有调整会计科目或发生其他重大会计改革事项,应以文件形式申请重新核定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2. 准备金存款账户的开立。

   
申请开设准备金存款账户,开户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金融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授权书;
    (5)新设立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应提交人民银行核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文件,新设立的存款类非法人市级金融机构,应提交该金融机构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定的缴存范围文件;
    (6)相关部门的业务主管、经办员的联系信息(包括会计管理、资金管理、会计营业等部门);
    (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开户单位应主动向我中心支行营业部进行书面报备。涉及账户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3.存款准备金的缴纳。

    新设立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正式开业前,应到我中心支行营业部办理准备金账户开户手续。在正式开业当天迟至开业次日上午,向人民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调整。
金融机构必须将其吸收的外汇存款按一定比例交存人民银行。辖内开办外汇存款业务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我中心支行营业部办理外汇存款准备金缴存手续。外汇存款准备金按月考核调整。

    (二)财政存款管理

    1.新设立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缴存范围核定。
新设立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缴存范围核定及其会计科目调整后的重新核定,提交材料及具体要求同存款准备金管理。

    2.新设存款类非法人市级金融机构,应向我中心支行报备以下资料:

    (1) 有审批权限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定的该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的财政存款缴存范围文件;
    (2)会计核算基本制度及主要业务的核算规范、管理等规定;
    (3)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科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对应关系等资料;
    (4)会计财务报告表式;
    (5)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如有调整会计科目或发生其他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相关资料应于发布或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3.财政存款缴纳。

    辖内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和非法人市级金融机构,按人民银行核定的财政存款缴存范围文件,统一向我中心支行营业部办理缴存财政存款。财政存款按旬考核调整。

    (三)存贷款利率管理

    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报备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符合人民银行有关政策和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机构开业后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报送利率报备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申请利率监测系统用户名和密码,通过中国货币网(
www.chinamoney.com.cn)利率监测系统及时、准确上报利率报表。

    (四)信贷管理

    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正式开业前,应根据人民银行信贷政策导向要求,确定年度信贷投放的计划和重点,制定落实人民银行信贷政策的相关实施细则及信贷规章制度,按要求报送人民银行当地机构。

    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正式开业后,应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各项信贷政策规定和信贷指导意见,按规定的期限、方式及时向我中心支行行文上报年度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信贷政策效果评估等报告、报表。

    (五)跨境人民币结算

    商业银行在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前应事先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新设立的法人银行机构应向我中心支行申请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其法人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后,应及时书面报告我中心支行。
商业银行应按照《宁波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主报告银行应认真履行信息报送、备案义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对办理的人民币跨境收支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及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跨境收付相关信息。商业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的,应及时将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开立情况报告我中心支行。

    二、金融市场管理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准入及备案管理

    1.辖内法人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向我中心支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章程;
    (5)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6)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8)外资银行应提供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文件;
    (9)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我中心支行初审后,报人民银行上级行批准。

    2.辖内非法人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向我中心支行提供如下备案资料: 

    (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级金融机构授权书和授权拆借限额;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批准文件。

    (二)加入场外融资电子备案系统管理

    参与场外融资电子备案的对象为辖内具有同业拆借和债券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加入场外融资电子备案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向我中心支行提供如下备案资料:

    1.进入场外融资电子备案系统备案表;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及申请前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法人金融机构);
    5.上级金融机构的授权授信文件(非法人金融机构);
    6.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管理部门和人员配备情况;
    7.如是银行间市场成员,还应提供相关资料(加入银行间市场成员的相关批准文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等);
    8.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我中心支行初审后,为其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用户名、密码。
经同业拆借中心同意并获取用户名、密码后,金融机构即可通过场外融资电子备案系统办理场外融资业务。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备案管理

    1.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机构,应直接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出申请,并在办理联网和开户手续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支行提供如下备案资料:
   
    (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级金融机构业务授权文件(非法人金融机构);
    (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
    (5)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2.已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机构,如需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账户,应直接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出申请,并在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支行备案。

    三、金融稳定管理

    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应按相关密级正式行文,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报告涉及金融稳定的有关情况。

    1.法人治理结构。股东构成及股东出资情况、股东经营情况、股东对本机构的救助能力,董、监事会构成,主要高管人员情况(开业前报)。

    2.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应的组织体系、管理制度,以及注册资本等相关稳健性指标(开业后三个月内)。

    3.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管理制度以及主要应对措施(开业后三个月内)。

    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参照上述要求行文报告,但“法人治理结构”内容调整为:上级机构概览、上级机构经营和风险基本情况,以及本机构高管构成和人员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内容调整为:相应的组织体系、管理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等控制管理制度),以及营运资金规模等相关稳健性指标。

    新设立金融机构应按时向我中心支行报送金融风险监测月(季)度报告和报表、法人稳健性评估的报表和情况、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的报表和情况,以及风险自评估的报表和报告等。开业后,应根据《宁波市金融机构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

    四、国库管理

    (一)代理国库支库业务审批

    1.代理支库业务的条件。

    代理支库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并承诺获准代理后设置国库工作机构和配备具有上岗资格3名专职业务人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代理支库的审批应提供的资料。

    凡要求代理支库的金融机构,应向我中心支行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2)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近两年有无资金案件发生;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有关人员情况简表;
    (5)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6)人民银行我中心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代理支库的审批程序。

    我中心支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代理支库条件的,向金融机构颁发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并与其签订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明确金融机构代理支库业务的有关问题。
金融机构凭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和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办理代理支库业务。

    (二)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

    1.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条件。

    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并承诺获准代理后设置代理乡镇国库业务专门柜组,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1名专职业务人员和适当兼职业务人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代理乡镇国库的审批应提供的资料。

    凡要求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申请书;
    (2)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近两年有无资金案件发生;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有关人员情况简表;
    (5)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6)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代理乡镇国库的审批程序。

    我中心支行审查同意后,颁发代理乡镇国库资格证书,并由人民银行当地机构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协议书,明确金融机构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有关问题。
金融机构凭代理乡镇国库资格证书和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协议书办理代理乡镇国库业务。

    (三)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资格认定

   
1.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认定的条件。

    申请资格认定的金融机构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能够满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资金汇划清算系统能够保证实时转账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申请前两年未发生严重的代理国库业务违规行为,申请前一年获得综合评价B等次以上。

    2.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认定应提供的资料。

    凡要求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认定的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
    (2)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书;
    (3)金融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前一个年度境内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汇总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5)申请年度及申请前一年度的重大事项情况报告;
    (6)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认定程序。

    人民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金融机构递交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资格认定结论,以行发文形式发布,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申请人凭准予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认定结论参加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竞争性选择活动或其他方式确认行为。

    (三)加入宁波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管理

    1.加入横向联网系统的条件。

    要求加入横向联网系统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加入宁波市城市金融互联网络和同城票据电子交换系统,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开发和维护能力,内控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有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能承诺遵守横向联网有关规定。城市信用社以法人为单位,参照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2.加入横向联网系统的程序。
    (1)向我中心支行正式行文申请加入;
    (2)经我中心支行批准后,中心支行科技部门下发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由金融机构自行组织开发接口;
    (3)我中心支行相关部门组成测试小组组织验收;
    (4)向我中心支行备案指定横向联网资金清算行;
    (5)测试验收合格和批准备案指定清算行后,按我中心支行指定的时间正式加入横向联网系统。

    (四)办理代理国库业务的事前备案管理

    为加强对各级财政收入收纳和支出的管理,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以下四项代理国库业务应事前备案:

    1.国库重点经收处代理行;
    2.代收行政罚款代理行;
    3.关税网上支付办理行;
    4.横向联网资金清算行。

    上述备案项目按我中心支行规定的格式事前到业务的管辖国库备案。其中,国库集中支付代理行应在备案时与管辖国库签订代理协议;国库重点经收处代理行、代收行政罚款代理行和关税网上支付办理行备案时,应提供与有关征收机关签订的代理协议,关税网上支付办理行备案时应同时提供操作流程或办法。

    五、支付清算管理

    (一)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1.加入账户管理系统条件。
    具有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加入账户管理系统应提供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表。
    
    3.加入账户管理系统的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予以增加。

    4.申请设置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的,申请人必须持有人民币账户管理员资格证书。

    (二)加入支付系统管理

    1.直接参与者申请加入条件。
    (1)具有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资格;
    (2)在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
    (3)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
    (4)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5)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6)有一定的跨行支付结算业务量,且遵守有关支付结算管理规定;
    (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直接参与者加入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详细说明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
    (2)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应急预案。预案应明确:行内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清算资金的监控和预警机制以及清算头寸不足时的应急处理方案,包括快速调度资金和弥补头寸不足的渠道及方式、应急处理的时间要求、特殊情况下的授权措施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等。
    (4)支付系统业务、技术管理和运行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3.直接参与者加入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转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同意后加入。

    4.间接参与者加入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间接参与者申请加入时,应经其所属直接参与者同意后,由县(市、区)级(含)以上银行机构管辖行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提出申请,经转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同意后加入。银行机构在申报时,应提交《银行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申请书》(见附表1)、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室。以代理方式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还需提交代理协议、代理接入工作准备情况以及接口验收报告等资料。同时,申请机构的直接参与者应通过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报送行号信息。

    (三)加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管理

    1.加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条件。
    (1)经批准办理支票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加入小额支付系统或委托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代为处理支票业务回执。

    2.接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申请接入模式、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等进行描述,并对加入全国影像交换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选择集中接入模式的,应填写《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票据交换所申报表》(见附表2)。
以分散方式接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应填写《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导入模版表》(见附表3)。

    (2)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全国支票影像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3.接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转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同意后加入。

    (四)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1.以参与者身份加入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条件。

    (1)具有境内法人或管理行资格。
    (2)具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办理相关外汇业务资格。
    (3)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4)满足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5)具有健全的外币支付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6)具有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2.加入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应载明本机构的行号信息、相关人员状况、外币业务状况、相关业务系统状况、内部管理状况、拟采用的连接方式等内容。

    (2)银行法人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行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币清算机构应出示有关部门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3)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3.加入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程序。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需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应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加入。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需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转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同意后加入。

    (五)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1.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条件。
经批准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2.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载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接入方式、清算方式、计划接入节点、网上支付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等,并对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2)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网上支付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4)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3.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转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同意后加入。

    4.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以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的,应委托一家直接接入银行机构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

    (六)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

    1.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征得其省级机构同意后。

    2.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提供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2)省级机构同意其加入系统的证明或批复,并注明系统参与者行号、选择开通模块(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

    3.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转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同意后加入。

    (七)申请签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的管理

    1.银行申请直接签发三省一市汇票的条件。

    (1)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结算业务; 
    (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接入小额支付系统半年以上,且业务处理平稳,系统运行稳定;
    (3)具备适合办理三省一市汇票业务的场所和设施,且有一定的异地结算业务量;
    (4)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会计结算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5)经营状况较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6)清算账户资金充足,能够保证三省一市汇票资金的及时解付和清算;
    (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用代理清算方式的银行申请签发三省一市汇票的,无需满足本条第(2)、(6)项的规定,但应与代理清算行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申请签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应写明本行基本情况、支付系统行号及系统接入方式、管理和经办人员配备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和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
    (2)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本行有关三省一市汇票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4)委托他行代理清算的,还应当报送代理协议;。

    3.申请签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的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转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审核同意后加入。

    (八)加入宁波市票据电子交换系统

    1.直接参与者申请加入条件。

    (1)具有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或办理外汇结算业务资格;
    (2)满足加入电子交换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
    (3)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4)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应急预案;
    (5)有一定的跨行支付结算业务量,且遵守有关支付结算管理规定;
    (6)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直接参与者加入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模式(分行接口模式、记账接口模式或手工记账模式)和银行机构代码等。
    (2)工商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3)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应急预案。预案应明确:银行内部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清算资金的监控和预警机制以及清算头寸不足时的应急处理方案,包括快速调度资金和弥补头寸不足的渠道及方式、应急处理的时间要求、特殊情况下的授权措施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等。
    (4)电子交换系统业务、技术管理和运行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3.直接参与者加入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加入。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管辖范围内的,书面申请还应附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对其加入电子交换系统的初审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间接参与者申请加入时,应由其直接参与者向我中心支行提交申请报告及工商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表复印件(原件备查)。间接参与者不新增电子交换系统交换号的,应在申请报告中注明所属已开设的电子交换系统交换号。以间接参与者加入电子交换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管辖范围内的,书面申请还应附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对其加入电子交换系统的初审意见。

    4.票据电子交换系统客户受理终端接入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所属的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电话POS等客户受理终端通过其行内业务系统接入票据电子交换系统的,由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中心支行备案。支付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所属自助终端、网上受理界面等客户受理终端通过银行机构行内业务系统接入票据电子交换系统的,由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书面上报我中心支行批准,申请内容包括支付机构基本情况、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银行机构与支付机构的合作协议等。

    (九)加入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应填写《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申请表》(见附表4)报人民银行当地机构。经审核同意后,在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增加。

    (十)银行卡联网通用管理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本地发卡金融机构新发行“银联”标识卡时应向我中心支行备案,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及卡样:
    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发卡系统测试报告;
    3.中国银联关于分配BIN号复函的复印件;
    4.中国银联关于分配发卡行代号复函的复印件;
    5.中国银联准予加入银联网络复函的复印件;
    6.资金清算协议书复印件;
    7.卡样。

    (十一)支付结算印章、凭证管理

   
1.结算业务印章刻制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刻制银行本票等银行结算业务专用章,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机构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拟开办结算业务的操作管理办法、内控制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刻制结算业务印章。

    2.票据和结算凭证印制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印制银行本票、支票或宁波市票据电子交换中的电子清算补充凭证,应由其市级管辖机构向我中心支行提出书面征订。

    六、反洗钱管理

    (一)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按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并向我中心支行报备以下书面材料:

    1.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
    2.反洗钱内控制度、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3.单位负责人、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高管人员、反洗钱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做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的建设工作,确保开业后能及时与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进行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系统建成运行情况应书面报告我中心支行。

    七、货币发行管理

    新设立的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存取款业务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币管理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报告有关货币发行管理的有关情况。

    (一)反假货币业务管理

    1.编制“假币”印章代码。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编制“假币”印章代码,应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开办人民币存取款业务证明,如有外币兑换业务,还需提交外币兑换业务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编制“假币”印章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点、开业时间,办理收缴假币操作流程、岗位职责。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刻制“假币”印章,并以纸质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报备“假币”印模。
    2.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柜面应放置假币收缴公示牌,告知货币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操作流程。
    3.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组织对临柜人员的岗前培训,并参加人民银行统一组织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培训考试,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开办前应至少保持3名以上柜员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4.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提交反假货币信息系统接入机构代码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负责人。并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解缴假币,在每月末假币实物解缴前,生成当月假币解缴的电子数据汇总比对文件,上报人民银行当地机构,假币实物应与比对文件信息保持一致。
   
    (二)残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管理
   
     1.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柜面应放置残损币兑换公示牌,告知货币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办理残损币兑换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等内容。
    2.新设立的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组织对临柜人员组织培训,使其熟练掌握人民币流通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三)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1.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条件:

    (1)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现金业务量与当地人民银行发行库出入库量匹配;
    (2)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开立存款账户;
    (3)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已建立完善的库房管理、清分复点等管理、风险控制及考核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合理清晰,人员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
    (4)业务库建设符合《银行金库行业标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合格,业务库和调运车辆应符合发行库机械化作业的需要;
    (5)设立现金整点中心,配备纸币和硬币清分、包装设备,设施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配备的实时监控报警系统及监控录像保存时限符合规定要求,有利于按需要进行调阅查证;
    (6)申办金融机构现金出纳业务人员应熟练掌握人民币流通管理制度、“五好”钱捆质量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等规定和要求;
    (7)确定相关工作岗位和经办人员。
    
    2.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应提供的材料:
    
    (1)拟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开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书面申请;同意在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开立存款账户的申审批材料及所预留的印鉴;
    (2)现金业务库建设情况的书面材料,公安部门验收证明;
    (3)现金调运车辆及提解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材料;
    (4)现金整点中心建设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场地配备情况的书面材料,现金整点人员专用名章报备;
    (5)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关于库房、现金整点、现金调运等业务的风险控制、业务流程、监督管理及考核制度;
    (6)建立存取款预约管理制度。  

    八、金融统计管理

    (一)统计部门及人员

    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应设立统计职能部门,设置相应的统计岗位,负责本机构或本系统统计管理和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并向我中心支行报备统计部门以及统计相关人员(包括统计业务分管领导、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系统要求

    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的标准开发或使用金融统计程序,生成标准接口文件报我中心支行或根据上级机构要求报送。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统计系统需经我中心支行验收,其他各类与统计数据相关的系统建设需满足统计标准化要求。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正式报数前应向我中心支行进行试报。

    (三)机构编码

    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在筹备期间应及时向我中心支行报备拟设立机构和所属行政区域。机构设立后,应按人民银行分配的机构编码和我中心支行分配的地区编码报送数据。

    (四)审核备案事项

    1.审核事项。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报送金融统计报表前应及时制定统计指标与会计科目的归并关系、统计指标与信贷系统及其他信息系统的取数关系,并报我中心支行审核,需同时需附报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说明。
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统计内部协调机制,制定本机构或本系统的统计管理办法、统计操作流程、统计系统应急预案和统计人员岗位职责等一系列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我中心支行审核。
    2.备案事项。新设立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向上级机构取得统计指标与会计科目的归并关系、统计指标与信贷系统及其他信息系统的取数关系,并向我中心支行备案,需同时需附报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说明。

    其他需备案事项参见《关于印发〈宁波市金融机构金融统计报备制度〉的通知》(甬银办〔2008〕125号)。

    九、征信管理

    (一)征信管理

    1.征信系统接入申请。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前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当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函中要说明机构性质、地址、邮编、征信联系人、联系电话、上级机构名称(法人机构除外)、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理由等,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报备。新设立金融机构需指定相应部门负责管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和信息查询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按照《宁波市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重要事项报备制度》(甬银发〔2010〕30号)要求,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归属部门及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联系电话、机构地址等材料报备我中心支行,报备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3.注意事项。征信系统计算机设备须专门配置,不得连接互联网。

    (二)加入银行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管理

    1.申请加入银行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向我中心支行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指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遵守银行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有关规定;按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加入银行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程序。

    (1)我中心支行收到金融机构书面申请报告,审查通过后,通知运行中心;
    (2)运行中心与申请机构签署入网协议;
    (3)运行中心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制作用户CA证书;
    (4)金融机构凭CA证书使用系统。

    十、金融IC卡管理

    (一)金融IC卡业务开通管理

    金融机构做好金融IC卡业务开通前的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后,应向我中心支行书面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对开通金融IC卡业务的银行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机构注册所在地、信息技术管理情况、支付结算业务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人员配备、IT资源状况进行描述。
    2.金融IC卡章程、业务处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应急处置预案。

    (二)金融IC卡多应用(应用于银行卡和电子钱包之外)管理

    1.多应用项目开通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金融IC卡多应用项目前,应报请我中心支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报告。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机构全称、多应用协作单位全称、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特点、实施计划、内部管理情况进行描述。

    (2)项目文档。包括多应用卡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项目功能需求说明书、技术方案及我中心支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2.多应用项目评估和验收。

    我中心支行接到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申请备案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予以备案。金融IC卡多应用项目投入使用前,必须由我中心支行统一组织验收,具有多应用功能的金融IC卡及受理机具必须通过银行卡检测中心测试。

    3.多应用项目停办管理。

    金融IC卡建设单位停办金融IC卡多应用业务时,应向我中心支行提交停止办理金融IC卡多应用业务的书面备案报告,并说明原因和相关事项。

    十一、金融机构信息管理

    (一)新设立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按要求向我中心支行填报一式二份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表5),并提交下列材料:

    1.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表6)。

    (二)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应按要求向我中心支行填报一式二份新增境内金融机构信息申请书(附表7),并提交下列材料:

    1.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其准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我中心支行收到信息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 材料的业务审核。符合规定的,将金融机构信息录入“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填写通知书返回申请提交机构;不符合规定的,我中心支行将在通知书中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返回申请提交机构.

    十二、会计管理

    存款准备金缴存

    1.新设立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缴存范围核定。

    新设立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应在正式营业前向人民银行当地机构上报要求核定存款准备金范围的申请文件及以下资料,并报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准。

    (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法人机构开业的文件复印件;
    (2).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 会计核算基本制度及主要业务的核算规范、管理等规定;
    (4). 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科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对应关系等资料;
    (5). 会计财务报告表式;
    (6).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如有调整会计科目或发生其他重大会计改革事项,应以文件形式申请重新核定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2.准备金存款账户的开立。

    申请开设准备金存款账户,开户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金融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授权书;
    (5)新设立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应提交人民银行核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文件,新设立的存款类非法人市级金融机构,应提交该金融机构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定的缴存范围文件。;
    (6)相关部门的业务主管、经办员的联系信息(包括会计管理、资金管理、会计营业等部门)。;
    (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开户单位应主动向我中心支行营业部进行书面报备。涉及账户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3.存款准备金的缴纳。

    新设立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正式开业前,应到我中心支行营业部办理准备金账户开户手续。在正式开业当天迟至开业次日上午,向人民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调整。
金融机构必须将其吸收的外汇存款按一定比例交存人民银行。辖内开办外汇存款业务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我中心支行营业部办理外汇存款准备金缴存手续。外汇存款准备金按月考核调整。
    
    财政存款缴存
    1.新设立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缴存范围核定。

    新设立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缴存范围核定及其会计科目调整后的重新核定,提交材料及具体要求同存款准备金管理。

    2.新设存款类非法人市级金融机构,应向我中心支行报备以下资料:
    (1) 有审批权限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定的该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的财政存款缴存范围文件;
    (2)会计核算基本制度及主要业务的核算规范、管理等规定;
    (3)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科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对应关系等资料;
    (4)会计财务报告表式;
    (5)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如有调整会计科目或发生其他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相关资料应于发布或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3.财政存款缴纳。

    辖内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和非法人市级金融机构,按人民银行核定的财政存款缴存范围文件,统一向我中心支行营业部办理缴存财政存款。财政存款按旬考核调整。 

    十三、其他管理事项

    (一)城市金融互联网络管理
    
    1.申请加入城市金融网的金融机构,应以正式行文方式,向我中心支行提交城市金融网接入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入网用途、经我中心支行审批同意准予开办的业务系统名称及批复文件复印件、网络接入方案、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网络环境、机房环境(具体见附表8)、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2.加入城市金融网的程序。

    (1)我中心支行预审后转报上级行,经上级行审批后批复相关金融机构。
    (2)金融机构获准加入城市金融网后,应在入围的线路运营商名单内选定两家线路运营商作为一主一备,各申请1条至我中心支行的数据专线,线路租用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我中心支行科技部门备案。
    (3)金融机构在完成线路租用工作后,应向我中心支行申请联调测试,联调测试通过后可正式开通运行。

    3.备案事项。与我中心支行实现网络互联的金融机构因新系统上线、网络切换等需要临时中断网络通信的,应报我中心支行备案。

    (二)加入宁波金融信息统一报送系统管理

    1.管理要求。使用该系统的各市级金融机构应指定固定联络员,由其统一负责向我中心支行申请使用和撤销CA证书。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宁波辖内金融信息统一报送系统运行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申请和使用宁波金融信息统一报送系统。

    2.CA证书申请。各市级金融机构在向我中心支行申请使用和撤销个人的CA证书时,应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统一报送系统CA证书申办表》(见附表9),一个CA证书对应一张申办表,填写所在金融机构名称、所在部门、申请事由和单位意见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对应我中心支行业务部门,经该业务部门和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我中心支行办公室统一制作CA证书。CA证书制作完毕后各市级金融机构应由联络员上门领取,办理有关领取手续。

    3.CA证书管理。各金融机构有CA证书的人员发生人事变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支行报告,申请CA证书撤销或重新制作CA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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